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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有“假”也赔双倍

2000-01-2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12月焦先生与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,花21万元购买了一套被称为“优质标准房”的商品房。购房后,由于该房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,大连房地产交易所拒绝为焦先生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。当焦先生搬进新房后,发现该房周围缺少照明、绿化、道路等配套设施。经向质检部门查询,方知自己所购房屋只是合格工程而非“优质工程”。根据以上两点,他将开发公司送上被告席。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利达公司的行为构成“欺诈行为”,按照《消法》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赔偿消费者损失,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所花费用的一倍。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利达公司给予焦先生双倍赔偿,计人民币42万元。一审法院判处售房者给消费者以双倍赔偿,这在全国尚属首例。

(《中国建设报》1.12张舫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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